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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茶座] 文明养犬丨遗弃虐待犬只、不牵绳、犬只扰民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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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30 09:3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我家狗不咬人,不用牵绳"

"狗叫几声而已,算不上大事"…… 

 

不少养犬人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但现实是

养狗不牵绳

哪怕零接触也可能要赔偿

犬只长期扰民,不仅会被罚款

甚至可能被拘留!

 

 

文明养犬从来不是"个人私事"

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依法依规养犬,履职尽责

坚决不弃养、不虐待犬只


养犬不牵绳:零接触也担责

很多人误以为"狗没咬人就不用负责",但法律明确:犬只的吠叫、追赶、突然窜出等行为,导致他人受惊摔倒、受伤,哪怕没有肢体接触,犬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重庆梁平·未牵绳的“比熊”犬窜入药房,店员受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

 事发时间:2023年9月|判决时间:2026年6月

 事发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城区药房

 案件经过:饲养人谷某英携带未牵绳“比熊”犬进入药房买药;药房店员龙某英见到小狗下意识后退避让,不慎触碰犬只后受到剧烈惊吓,身体失控猛然摔倒,面部直接撞击药柜。事故造成店员4颗恒牙缺失、牙槽骨粉碎性缺损,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犬主态度:拒绝赔偿,抗辩理由:“我的狗没有咬人,是她自己胆小不小心摔倒,和我无关”

 法院判决:犬主遛狗未牵绳违反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犬只突然闯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伤者受惊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者无任何过错。判决犬主全额赔偿各项损失100000余元。

 权威来源:重庆晨报

 

案例2|江苏常州·30KG巨型“贵宾”犬未牵绳,路人受惊吓摔倒致九级伤残

 终审判决:2025年11月

 事发地点:江苏常州市城区公共草坪

 案件经过:59岁市民朱女士在草坪正常休闲锻炼,王某饲养的30公斤巨型“贵宾”犬无牵引、无管控突然逼近当事人;朱女士面对大型犬本能受惊后退躲闪,重心不稳摔倒,确诊腰椎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九级伤残。

 犬主态度:一审否认全责,上诉抗辩:“狗没有触碰伤者,草坪地面湿滑才是摔倒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常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大型犬本身具备高度危险性,未牵绳违规饲养,无法证明伤者存在挑逗、故意自伤行为。判决犬主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合计286200元。

 权威来源:人民日报

 

案例3|江苏·小狗吠叫追撵,骑行路人摔伤

 判决时间:2025年7月

 事发地点:江苏省徐州丰县城区道路

 案件经过:马某正常骑自行车通行,路边王某饲养的小型犬未牵绳,上前追逐、持续对着骑行人大声吠叫。马某受惊把控不住车辆,摔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骨裂。

 犬主态度:坚定认为无责:“小狗没咬人、没碰到人,不算侵权不需要赔钱”。

 法院判决:明确犬只吠叫、追撵产生的恐慌性伤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判决犬主全额赔偿27000余元。

 权威来源:江苏广电荔枝新闻

 

犬只扰民:噪音、恐吓均违法

犬只深夜狂吠、频繁扰民,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仅影响邻里生活,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

案例1|宁夏中宁县|家中4只犬长期昼夜吠叫,屡教不改被罚款200元

 扰民时段:2025年10月起|处罚时间:2026年3月

 事发地点: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城区居民小区

 案件经过:小区多户邻居集中投诉,住户汪女士家中饲养4只宠物犬,白天夜间不定时持续吠叫,噪音长期干扰整栋楼栋住户睡眠和日常生活。辖区派出所多次上门口头劝导、约谈犬主,督促做好犬只管控、降噪整改,邻里纠纷持续半年无法化解。

 犬主态度:初期漠视邻居投诉和民警劝导,未采取笼养、佩戴嘴套等管控措施,放任犬只乱叫;后期意识到违法后果,主动配合完成整改降噪。

 处罚结果:依据202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犬主,从轻作出行政罚款200元处罚,责令永久落实长效管控,杜绝扰民

 权威来源:法治周末官网

 

案例2|新疆玛纳斯县|多条大型犬常年噪音扰民,四次处罚不改,法院判令禁止室内养狗+赔偿精神损失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

 事发地点: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城区小区

 案件经过:被告在居民楼室内饲养多只大型护卫犬,犬只频繁吠叫、活动异响噪音巨大。公安机关先后四次上门行政处罚、约谈告诫,犬主依旧拒不整改,楼下住户连续数年无法正常睡眠,身心健康受损,起诉索赔。

 

 犬主态度:拒不配合行政整改,抗辩室内私人空间饲养宠物不受他人干涉。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禁止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犬只,赔偿邻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权威来源:昌吉日报官方报道


严禁遗弃、虐待犬只!

现实中大量流浪犬,均来源于养犬人随意弃养;流浪犬无管控、易应激攻击路人、传播疫病、噪音扰民,是城市犬类安全事故主要源头。法律明确:养犬人对饲养犬只负有终身管护责任,坚守养犬初心,坚决不弃养、不虐待犬只。

 

法律红线: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养犬条例明确,遗弃、虐待犬只将被处以行政罚款;拒不整改可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并限制再次养犬。

连带责任:随意遗弃犬只后,流浪犬咬伤、惊吓路人或扰民滋事,原犬主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

正确退养:因搬家、过敏、家庭变化无法饲养的,严禁放生;应优先转让/赠与给有条件的合规饲养人,或送交第三方收容机构、正规救助站,并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


划重点!养犬必知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出门遛犬牵犬绳

犬只粪便要清理

遵守法规、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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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30 10:2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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