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产销售媒介居间的专业机构,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积极尽职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的查封信息,未要求出卖人马某盼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表,未尽到注意义务,放任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孔某蝶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中,作为普通购房人的孔某蝶选择通过中介机构购房并支付佣金系基于对专业中介机构专业能力的信赖,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中介事项负有更高、更专业的注意义务,相较购房人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较大,但考量到中介公司收取佣金的数额以及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本院酌定由中介公司对孔某蝶经强制执行不能从马某盼处受偿的购房款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孔某蝶经强制执行不能从马某盼处受偿的购房款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收取中介费,中介公司应将收取中介费退还孔某蝶。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孔某蝶、被告马某盼、泗洪某方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3年2月13日解除;被告马某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孔某蝶购房款16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臧某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扣留的5000元保证金直接退还给原告孔某蝶;被告泗洪某方房产经纪公司对原告孔某蝶经强制执行不能从被告马某盼处受偿的购房款以80000元为限向原告孔某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泗洪某方房产经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孔某蝶中介费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