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条款
免费停放规定:收费停车设施对短时停放的机动车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并配备免费计时设施设备,未配备的不得实施收费。免费停放时限自车辆进入时开始计算,自免费停放时限结束后开始计时收费。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2. 机场、码头、景区、公园、广场、金融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3. 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营运车辆应免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4.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免费。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公安部门确定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免费。
5. 公路服务区配套停车设施应免费。
6. 充电专用车位对充电车辆免费停放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收费优惠政策:
1.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设施,应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免费。
2.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收费优惠不少于30%。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实行收费优惠。
3. 其他特殊车辆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辆,不适用上述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是否优惠由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
二、政策文件
《宿迁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发改规发〔2024〕1号)
三、政策咨询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0527‑84387756
泗洪县城市管理局:0527‑8070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