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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醉酒驾驶小轿车,“断片”后忘记停车地点,报警称车不见了,民警发现许某某一身酒气,经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许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我车不见了,你们赶紧帮我找找!”2022年11月22日一大早,许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发现许某某一身酒气,又调取监控发现其凌晨开车,便通知交警处理。原来,2022年11月21日,许某某跟朋友在居住的乡镇某小区吃饭喝酒后,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载朋友从小区出发行驶至县城某医院附近。为避免被城区交警查处,在该医院周边停车后又打车到KTV饮酒唱歌、寻欢作乐。22日凌晨1时许,许某某又打车回医院处,再酒后驾车至某大排档吃饭,其车辆便停放在大排档附近。6时许,许某某因忘记自己停车位置,在医院周围久寻未果后报警。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许某某追悔莫及“我酒喝多了,脑子坏了”“很后悔,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酒后开车”。经审查,该院认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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